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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建設我國農業保險體系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保險通常是政策性保險,要使農業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推動。發達國家的農業政策保險,均有商業性的《保險法》之外另行制定的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來規范,而我國對這項政策性保險業務至今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政策予以扶持。因此,國家應加強農業保險的立法,用法律形式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所應發揮的職能和作用。
二、以保險宣傳為切入點,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調動農戶的參保積極性。
由于保險發展水平有限,農民保險意識淡薄,我國目前主要依靠政府財政來彌補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保險公司要加強與農戶的溝通,大力宣傳保險知識,提高農民參險的意識,真正讓農民意識到加入保險是為自身發展保駕護航,為自身分擔憂愁。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保險的意義和作用,根據農業種養殖業狀況、存在的風險,給他們設計保險計劃,讓他們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
三、建立農業保險基金。
建立農業保險基金,是確保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順利推行的關鍵。按照我國目前的農業發展財政支出體制,可以由當地政府、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三方籌措。政府可以從支養資金、賑災資金、扶貧等款項中劃出一部分為專項保險資金,也可在財政預算中增加農業保險經費的專門預算。同時,改變國家對受災地區救濟的辦法,將財政救災救濟款、甚至一部分扶貧資金等轉化為以農業保險補貼的形式發放,減輕對受災地區補貼的隨意性和地方政府對國家救災補貼的依賴,改變政府和受災地區人們只重視抗災救災、忽視農業災害風險的防范和風險分散與轉移的觀念。
四、實行再保險制度,扶持現有農業保險公司。 由于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和不可抗性,大多數保險公司難以承受過高的再保險成本,現有再保險組織也不愿接納農業再保險業務。在無政策支持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無力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風險責任。同時,一些帶有政府財力支持的政策性質的農業保險試驗的成功,則展示了政府政策扶植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決定性意義,政府急需加強扶持力度,保證農業保險公司健康發展。因此,可以由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
五、制定相關優惠政策。
一是稅收優惠。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應免除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全部營業稅和所得稅,以利于經營主體增加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費率,提高農民保險費的支付能力;允許經營主體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以增加經營主體的資金實力。二是金融支持。農業保險公司因經營農業保險所造成的虧損,應在政策上允許其申請一定額度的銀行無息或低息貸款,用于賠款之需。如遭受連年自然災害的損失,要突破銀行貸款額度,國家財政應給予資金的支持,或采用其他的財政手段予以支持。三是允許適當放寬其業務加工企業以及與畜禽養殖相關的生產設施、建筑設施等財產保險業務,通過以強補虧,實現保本微利經營。
六、建立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
為了從根本上維護投保戶的利益及農業保險經營的穩定性,還必須建立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一是對農業保險實行強制保險。從各國的農業保險經驗來看,農戶的參與率是農業保險正常運行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條件。因此,在農業大省實行強制性區域化農業政策保險,能為農業生產提供再生產的基本保障。二是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基金由國家財政撥付一部分,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保費越多比例相應提高。一旦發生農業巨災風險損失,保險公司可以從基金中獲得補償。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首先,在我國應建立以合作保險為主體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合作保險組織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其合作范圍可以以鄉為單位,保障對象直接面對農戶。第二層次,農業互助保險社,其保險對象為互助組織,合作范圍可以以縣為單位。第三層次,區域性保險合作聯合社,其保險對象為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其保障范圍可按照農業經濟地理區劃而成的農業區域界定。其次,適時組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在各國都主要是一種政策行為,因此我國也應及時籌集資金,組織機構,建立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在堅持農業保險非營利性的同時,政府要從多方面提供激勵,建立以合作保險組織為主體,以農業保險公司為主導,其他保險公司作為補充的多層次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總之,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建設還需要政府、保險企業、農戶三者不斷探索、磨合,努力學習國外的經驗,開拓創新,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成為我國農業穩定發展的“定海神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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